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