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 门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