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严禁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