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市政工程设施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