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