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