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通行,需要采取防护或者加固措施的,其费用由过桥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