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