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