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