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