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