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