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