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