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