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