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