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
(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委派书及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及房地产证件;
(八)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物料清单;
(九)其他必要附件。
对以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同时提交依法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