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第九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报送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