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已废止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第九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报送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