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禁止设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其他企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