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未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证书;(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证书或涂改、转让批准证书的,提请原批准机关依法收缴批准证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