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外商投资政府鼓励类项目以及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或在本市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收由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