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