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