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