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