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任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所在区域的社会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并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