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和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精神卫生事业进行捐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