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进行诊断复核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两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会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