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名的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本人意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