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名的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本人意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