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分工重点督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