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分工重点督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