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待。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