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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