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