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提高办理质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