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