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研究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在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