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