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用能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二)对用能单位的用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要求用能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对用能单位的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