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应将请求解释的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登记后,根据法规类别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