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