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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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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