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