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五十条已修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