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