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差额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