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产生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