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3月10日以前举行;必要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