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团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